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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一地某小区电梯伤人 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2-16 09:23 点击次数:

  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灵坠落致人受伤住院,该找谁赔偿?房地产公司、物业、还是维保单位?

  居住在阜康市某小区75栋的居民原告石某欲下楼买菜从16层乘坐电梯下行,下行过程中电梯突然从16层下坠至13层,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物业公司、维保公司将原告送至医院就医。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称,电梯地坎的轨道中有桃核卡住,导致电梯门无法关紧,启动后发生坠落。电梯设有监控设施,但事发当天监控未留存现已覆盖。物业公司对电梯检查时称未发现桃核。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具有特种许可项目的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将小区内电梯交由其进行定期常规维保、季保、半年保及年保。并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根据《电梯维保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甲方义务约定,物业公司需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合维保公司日常检查小区内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原告乘坐案涉电梯下行时发生坠落导致受伤,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20%。维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电梯维保工作,结合物业公司及维保公司提交的维保记录,均无7-8月的维保记录,属维保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电梯的日常运行中尽到对电梯的维修、维护义务,维保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80%。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970元,维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电梯坠落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电梯坠落之事实,且因此受害损害,就应当推定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即可要求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全体业主作为小区电梯的共有人,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一般会委托第三方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物业公司对自己小区内的电梯负有安全维护义务,对小区业主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若因为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未能在电梯的日常运行中尽到对电梯的维修,日常运行维护等义务;在电梯发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维保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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